刑事诉讼法刑附民的赔偿范围是:
(一)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二)财产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自身的犯罪行为使得受害人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如丢失钱财,司法机关需要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刑事处罚,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依照法律判处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了物质上的损失的,如丢失钱财,那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的话,司法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有权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关于刑事的案件后,有权力告知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血缘亲属、没有行动的能力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并且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上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如果受害人因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受害人的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有一种例外的情况,如果被害人是因为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上的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将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上的损失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或者在这件刑事案件审讯结束之后,被害人再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话,司法机关将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在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仅在是被害人因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果不是这个情况的话,司法机关将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因受到侵害造成的误工费、必要的护理费用、必要的交通费用、必要的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要的营养费,根据具体的情况,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如果是受害人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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