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所适用的基准刑的减刑程度,是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案情、被告之人的悔过之意以及是否具有诸如自首、见义勇为或立功等善行等一系列复杂多变的因素进行全方位分析和考量后才能得出结论。
因此,大致上讲,若犯罪者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承认错误并积极退还非法所得,甚至能够得到受害方的谅解等条件的配合,以上步骤都有可能对原本的基准刑进行合理地降低。
譬如说,如果属于犯罪轻度较轻的自首行为,就有可能使基准刑降低超过百分之四十,甚至可以依法免予起诉;
如果是行之有效的一般性质的立功行为,则可视情况在基准刑中降低不到百分之二十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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