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应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关键是起诉中关于社保部分的请求,是否对仲裁时的请求做了变更,因为如果变更了请求事项。基于仲裁前置的原则,法院不能受理。
2、仲裁支持社保补交,可以对其他事项进行起诉,如果企业不起诉或虽起诉但未起诉社保部分,则仲裁裁决关于社保的部分双方都无异议,法院会认定裁决关于社保部分有效,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的。
社保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办法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
1、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2、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3、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4、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遇到这四种社保纠纷,主要有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
(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因为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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