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69号)和《转发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174号)精神,从2008年8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登记收费将执行新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住房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
二、非住房登记费为550元/件;
三、抵押登记费由抵押权人缴交;
四、涂销抵押等注销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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