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
安徽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二、精神赔偿原则
精神赔偿原则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
2.公平合理原则
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三、精神赔偿的种类
精神损害客体的不同,学术界对精神赔偿的种类做了如下划分:
1.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
根据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将精神损害分为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
2.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我国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
直接的精神损害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即受害人本人并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间接的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未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而给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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