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治安处罚时效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5 10:13:25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治安处罚追诉的时效如下: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首先明确两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立案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最长期限,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

治安处罚追诉时效期是几年

对于应当对其作出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的追诉时效,一般是六个月之内。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公安机关不能再给予该行为人治安处罚。如果在六个月内发现了的,则可以依法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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