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规定,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对行政强制执行有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第四,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第五,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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