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省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属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市属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认为应由本会受理的劳动争议。
各区、县、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外,劳动争议由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行政区或县级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用人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中,所指的“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市属用人单位”是指该用人单位是由市一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中方单位为准,无中方则以批准开办的单位为准。股份制、联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其所占股份、份额最大的单位为准。
三、外地企业和组织在穗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上述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管辖状况,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以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将有所改变。在省政府、市政府未有明确决定前,仍按上述管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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