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间发生直接肢体冲突导致的伤害事故,以下是对责任方面的考量和划分:
首先,主动发起攻击之一方负有较大过错责任;
其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造成的其他人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负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监护人已经充分履行了自己的监护义务,便可在法律上适当减轻其侵权压力;
最后,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在校园内遭受人身伤害,校方也需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能举证证明学校已完全行使了教育与管理职责且未存在过失情况,方可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文3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