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怎样的债权
时间:2023-04-05 17:31:55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或者发生显著差异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能不能撤销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如无约定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

二、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该债权可以转让吗

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而对于无效合同当中的债权,很明显是不符合该规定的。因此,无效合同当中的合同债权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三、债权转让通知书没人收该怎么办

债权转让通知书没人收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消除,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因此有必要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人有义务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由于债权转让通知必须实际送达债务人,并且必须确定债务人已经收到,因此在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不得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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