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才能转让,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能转让。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目标。这一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虽然债权作为法锁的概念已经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化。如果债务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就会出现新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转让性质。
债务内容的变化包括类型、数量、质量规格、债务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等。
债务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务类型、标的物质量规格、债务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后,不再与原债相同。
3、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转让人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根据债务的相关原则,有些合同不能转让,债权也不能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继承的债权;
不作为的债权。继承发生的遗产支付请求权。二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由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如果权利与主权利分开单独转移,则性质上不允许。
5、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
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
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形式方面的限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按照规定物业公司要依法转让债权债务的,只不过在转让债权债务的时候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之后双方就可以签署协议了,希望大家明白。
需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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