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人格权有什么特征?
时间:2023-07-10 20:35:39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在于抽象以及具体,前者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权利,人格权具有主体普遍性、权利内容广泛性以及是属于人格权的基本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如下: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别在于一般人格权是比较抽象、范围广泛且不可能穷尽,而具体人格权就是具体一些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二、人格权的基本特征

人格权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2.权利内容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

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且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对方拒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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