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上诉的,在二审为作出判决之前都会活着,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复杂情况的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二审还判决死刑的,也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是枪毙吗
判处死刑不一定是枪决,枪决只是其中一种。
死刑立即执行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的地点可以是在刑场,也可以在特定的羁押场所内。而且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判处与核准,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之权力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时在交付执行前,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监督。执行的时间上,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命令后,应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关于死刑的规定如下: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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