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经运输企业同意,以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其实质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质的主体非法转让或租借运输经营权的行为。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如果超出保险限额或者不在理赔范围内的,由责任人或者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运输经营行为系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而被命令禁止的行为,被挂靠人却仍然为之,且其将经营许可证租借给他人并允许挂靠人使用其名义系其自愿选择,视为其自愿承担人了他人在运营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主观上对风险发生亦存在明显的过错,客观上是对挂靠人进行运输经营可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带来的危险的放任,提高了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而挂靠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运营资质,挂靠他人名义运营,对风险的发生主观上同样具备明显过错,且其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亦是当然的责任主体。虽然在造成损害的过错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能并不相同。但二者之间相互明知,共同实施非法行为,两者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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