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后续的残疾器具费用等共计13万元。
事情发生在2009年10月27日下午2时许,原告徐某与朋友在被告王某经营的小店购买了六个“鱼雷炮”,到河边炸鱼,原告在点炮过程时操作不慎,造成原告左手掌被炸。在原告徐某住院及出院后,被告王某共支付给原告徐某1万元。此后,原、被告就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经营小店的活动中,从非法渠道购买并非法销售“鱼雷炮”,造成原告徐受伤,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鱼雷炮”炸鱼是非法的,非常危险的,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自己的人身损害,因此应承担本案次要责任。原告徐某因此次事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客观上给原告徐某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原告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应予支持。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后续的残疾器具费用等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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