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而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则无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同时,反担保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反担保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 反 担 保 措 施 】 规 定 担 保 人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根据《反担保措施》规定,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担保人应当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同时,债权人应当对担保人的资格、财产状况以及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担保人进行监督。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担保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规范担保行为,有助于提高担保的质量和效力,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反担保措施是保障担保人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规定,对于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当符合法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担保人应当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同时,债权人应当对担保人的资格、财产状况以及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担保人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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