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审查房屋登记的内容
1、审查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合同、继承关系证明等。由于登记机构既无权也无能力审查房屋权利变动原因或实体民事法律关系,而登记本身也只具有权利推定而非赋权或权利终极确认效力,故只需作形式上的审核,主要判断其主体与登记申请人、客体和内容与登记申请书是否一致、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无权利冲突。
2、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现阶段国内绝大多数的登记机构还没有实现与公安户籍身份查询系统联网对接,无法核实身份证的真实性。因此,登记机构仅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属实负有合理的审核义务,原则上只需要审核身份证明是否有效、有无明显伪造痕迹、号码与登记档案记载是否一致、申请人形象与身份证照片是否吻合。如果条件具备,登记机构应当对身份证的真实性负实质审查义务。
3、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二者由登记机构颁发,故应对其真实性及有无权利冲突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4、国家机关依法制作的其他文书、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合法建造房屋的证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登记机构对此无权作实质审查,只负形式审查义务,判断其与申请登记的房屋、其主客体和内容与其他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有无权利冲突。
5、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竣工证明、测绘报告、公证文书等。它们主要来自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且登记机构也没有能力进行实质审查,只作形式审查即可。
二、房屋过户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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