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审核确认后提交。在申报阶段内,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以修改。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指标中,需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应在落户办理阶段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三)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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