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
行政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职务过错和行政过错。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特殊的,即行政主体;
2.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3.行为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保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称。
二、行政诉讼的参与人是谁
行政诉讼的参与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1.原告是指那些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或实质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则是指被原告指控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3.第三人则是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代理人则是在代理权限内代表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身份可以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由相关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针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1.劳动管理部门会首先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2.若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还需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若拖欠工资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详细列出了用人单位应受处罚的几种情形,包括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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