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迁的违法表现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部分拆迁方肆无忌惮,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行拆迁;
第二、部分拆迁方假借他人之名,恶意拆迁后撤离装作不知情;
第三、部分拆迁方欺诈欺瞒,布置陷阱引诱被拆迁人“上钩”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随后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1,作出行政决定。
许多被征收人给创为律师留言说自己根本就什么都不知道就被强拆了,这就涉及到是否征收方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如果要实施行政强拆,就必须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2,履行催告程序。
即使作出了行政决定,也不是可以轻易强拆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陈述申辩,当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
关于强拆的通知绝不仅仅限于以上两个“保护层”,最后还有一层防护就是《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个环节也是最后一次通知:如果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就到了强拆阶段了。
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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