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独立的法人资格体现为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能力。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也可鉴别,如果营业执照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反之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3)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4)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二、怎么设立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1、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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