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5年多的饮酒史,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虚假投保的金先生作出判决,不支持金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今年36岁的金先生有个嗜好,每天喜欢喝上两口白酒。2005年10月15日,金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前往上海瑞金医院检查身体,经化验显示肝功能生物指标异常。17日,金先生又前往长海医院就诊,19日住院治疗,入院及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经住院治疗43天后金先生终于出院,前后共计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
2006年1月23日,大病初愈的金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原来金先生曾经在四年前投保了一份理财通分红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和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但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金先生的入院病历记载上赫然写着有饮酒史5年,日均饮白酒250ml。根据我们的核保规则,像这样的饮酒属于重度饮酒的范畴,我们如果在他投保时知道这一情况,肯定会拒保。保险公司表示。4月25日,保险公司以金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金先生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对金先生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金先生在保单上签字确认时应将饮酒情况的错误填写予以纠正,且金先生事实上并非如保单上填写的不饮酒,其病因也是酒精性肝损害,故法院认定金先生的行为应认定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最后没有支持金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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