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者明确知晓某项服务存在特定瑕疵的前提下,若依然决定选择接受该服务,便属于其自主决策的范畴。
在此过程中,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相关服务存在的具体缺陷,且不涉及到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旦消费者自行作出接受该服务的决定,经营者便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这样将会使消费者在法律保护方面面临较大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
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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