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或租赁单位的条件是什么?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租赁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音像制品零售、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零售或租赁单位的名称或个人商业名称;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2;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4。有符合经营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专业的员工来满足业务范围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刑法规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录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是指以陈列、展示、讲解等方式传播淫秽书报等淫秽物品给他人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如杂志、图画书、图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光盘、含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用品和其他淫秽物品,有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多次等严重情节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给更多的人,或造成更多的不良影响。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组织播放淫秽电影、视频等音像制品,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使许多人观看的行为。在公共场所、秘密场所播放淫秽影片、录像,组织一人以上观看的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组织一人以上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广播一次以上或者听众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为制作、复制淫秽电影、淫秽视频等音像制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再组织播放,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因此,刑法规定,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应当依照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三是音像制品的特点(1)内容音像制品的特点可以承载几乎所有形式的文化艺术。高保真音质和高清画面的再现,更适合文化的积累、传承、发展和普及。录音产品将语言和音乐融为一体,而视频产品则将图像、文字、语言、音乐和连贯的动作表演融为一体。运用各种艺术技术手段,以生动、生动、直观的方式表达思想、展示艺术、传授知识。与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相比,音像制品更具感染力。与书刊等其他出版物一样,音像制品也是可以批量生产的精神文化产品。还有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两个过程。然而,音像制品节目制作前期(即精神生产过程)的资金投入远远高于书刊,而后期复制(即物质生产过程)的成本则要低得多。因此,出版物具有因复制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变化而导致利润率大起大落的特殊性,这在音像制品生产中尤为突出。音像制品制作的另一个特点是,音像节目作为早期制作成果,可以多次使用,实现多层次的开发效益。比如一首优秀的歌曲作为影视剧的主题曲,随着影视剧的播出而广泛传播。用它制作音像制品,歌曲可以做成磁带、CD,MTV可以做成录像带、VCD、DVD等,可见优秀音像节目的叠加效益非常明显。(3)音像制品的内容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其物质载体又小、轻、薄。在流通领域,方便运输、储存和展示,可以通过流通渠道方便快捷地传递给消费者。(4)消费特征从消费方式来看,音像制品主要是针对个人消费。音像制品的消费重复率远高于普通商品。同一首交响乐或歌曲制成磁带或CD后,音乐爱好者会听几遍、十几遍甚至几十遍。然而,这并不妨碍他们渴望更多的交响乐或更多的歌曲。购买视听设备的消费者很少只看一两张激光光盘或录像带,听一两张录音带或光盘。因此,不断购买带有各种作品的音像制品通常是消费者的追求。音像制品的消费也往往具有趋同的特点,即一些人对某些音像制品的爱好容易向他人传播,并吸引他们产生亲身体验的欲望,从而形成一定的“热点”或“时尚”。这一特征为音像制品的规模效益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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