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处罚依据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行为人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情形的会被处3000元以下罚款。若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会被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处罚依据的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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