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夫妻离婚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
8.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
二、离婚诉讼能在异地么
异地为被告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异地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方无过错的情况可以要求离婚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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