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童福利院收几岁的儿童
儿童福利院并非以儿童的年龄为唯一标准来决定是否收留。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收留抚养的是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被家庭照顾的儿童。
2.这些儿童可能包括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等。
因此,儿童福利院收留的儿童年龄范围广泛,从婴儿到青少年都有可能。
二、儿童福利院收留情形
儿童福利院收留儿童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这些儿童可能是被遗弃、打拐解救或者流浪乞讨的儿童,经过公安机关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努力,仍然无法找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对于这类儿童,如果他们的父母已经去世或者宣告失踪,并且没有其他可以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的人,儿童福利机构会收留他们进行抚养。
3.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如果儿童的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其他可以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的人,儿童福利机构也会收留他们。
4.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指定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此时儿童福利机构会收留这些儿童进行抚养。
三、收养程序
收养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
(1)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单位介绍信、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等。
2.审查:公证人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的身份、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等,并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
3.办证:
(1)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收养条件,公证机关会办理收养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2)如果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机关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拒绝办理收养公证。
(3)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并由受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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