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
修改宪法,简称修宪,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词语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二、修改宪法的具体程序: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严格:
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修改连任的内容是什么
宪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现行宪法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修改完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原来有这样一句话,“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次修改把后面这句话,即“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应该说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考虑。
《宪法》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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