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无人参赌如何立案
开设赌场无人参赌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行为。
1.只要行为人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不论是否有人参赌,都应予立案追诉。
2.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无论是否有人实际参与赌博,都应进行立案处理。
二、立案追诉与法律依据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追诉和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聚众与开设罪行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在行为特征和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通常较小,赌头利用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赌博,成员相对固定,赌头也参与赌博。而开设赌场则具有较大规模,参赌人员众多,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2.聚众赌博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特点,每次赌博需要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则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只要赌场开放,参赌人员即可进行赌博活动。
3.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而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而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则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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