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和流程
时间:2023-08-05 21:33:03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债权人抵押权的禁止。某合作伙伴发生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同时承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作伙伴履行债务,不能主张相互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也就是说,不能用对合作伙伴的债权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第二,禁止代位权。合作伙伴发生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不得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的权利。第三,强制执行合作份额。如果合作伙伴的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个人债务(即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来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伙伴的财产份额,通常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销售方法的拍卖或销售方法,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可以参加竞争。但而,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就不能接受财产份额。其他合作伙伴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的,应退休处理,合作伙伴应退休结算,合作伙伴应退出合作伙伴。强制执行的只有合作伙伴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所有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应该为合作伙伴进行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合作伙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所有,合作伙伴所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合伙企业债务为什么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当企业债务发生后,合伙企业应先以合伙共有的财产承担债务。与此相应,其债权人也只能先向合伙企业提出求偿要求,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完毕前,债权人不得就其债权直接向合伙企业的任一或多个合伙人求偿。

有人提出,实行这一做法如合伙企业只有财产而无资金,以其财产承担债务就要等到企业将其财产变卖折成资金后方能履行债务,一方面、可能使其债权长期拖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能因一点小的债务导致一个企业的解体,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得不偿失。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这样看,首先,合伙人在加盟合伙,按协议履行义务后,他就将其投资和由此产生的一般风险移交于企业,此后,非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他对企业债务不应承担责任;第二,各合伙人的财产集中起来后就形成了企业相对独立的财产,这种财产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已与合伙人相分离,企业应以这一财产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非到企业财产资不抵债,这种债务不能向合伙人连带;第三,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是合伙企业而不是某一合伙人,在企业财产未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是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而不是债务本身,故债权人无权直接向合伙人追索;第四,至于企业无现金周转不能及时偿债的问题,一则这不属于普遍问题,二则于此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抵押贷款用于偿债;三则如合伙关系密切,企业可以要求合伙人增加出资用以偿还债务。

由此可见,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债务,不足部分追究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的做法于法有据,于理必要,并无不妥,无论合伙企业,还是其债权人都应按此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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