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是否由双方当场签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对经勘验的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书面确认。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自丧葬事由结束之日起调解;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自治疗结束或者确定伤残之日起调解;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发给各方当事人,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能否驳回?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现场检查、检查、调查等相关程序,制作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但是,有些当事人对确认书有异议而拒绝签收,这是极不可取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的单方面行为,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不代表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达。只要事故处理机构记录了拒绝确认函的行为,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当事人拒绝交通事故确认书,不影响公安机关的服务。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也应当接受。这样,他们就可以对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从而找出具体的错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确认书有异议的,可以自确认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当然,当事人收到有异议的交通事故书面确认书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纠纷。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书面确认有异议,也决不能拒绝。只有认真签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确认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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