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伤害程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的材料有哪些?
提起工伤认定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4、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5、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6、属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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