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对丧失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且已婚嫁多年(年限为十年以上)申请在现居住地登记户口的
二、泉州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类第2条;
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第三类的1-2条。
4.《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六十三条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
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一)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包含调查落户对象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未落户的调查情况等内容);
(二)询问笔录(申报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
(三)《采血入库流程单》;
(四)排除刑事犯罪嫌疑证明材料(公安内部核实);
(五)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六)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申报人提供)。
户口待定考察期间,户口待定人员提出急需登记户口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先行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继续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属虚假申报的,应当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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