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的应用解释(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商品住宅灭失退款申请书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区、县房地局的支付凭证及上述资料向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人持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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