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有什么限制?
时间:2023-06-28 08:13:50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一、抵押担保可以优先受偿吗

(一)抵押担保可以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公民、单位可以利用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为自己、或者是为他人的债务作担保,可以被抵押的财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在设定抵押权的时候,可以协商确定抵押财产具体是为哪些债务提供担保。

二、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新建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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