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工伤后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同时,如果单位未能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导致职工因工伤或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后期的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工人在职期间,职工因为工伤或者工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的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的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不能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他的过错而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发生工伤事故时,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如果单位没有工伤保险,处理工伤医疗费用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治疗工伤期间,需要工伤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因此,如果单位没有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方式为: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将从其账户中扣除。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在治疗期间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并在治疗期满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结算。
综上所述,如果单位没有工伤保险,处理工伤医疗费用需要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同时还需要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结算。
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方式为: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将从其账户中扣除。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在治疗期间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结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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