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债权人的债权如何申报
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程序是:
1.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应该是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的期限则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合理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材料
债权申报有下列材料: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债权申报书;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材料;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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