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岗是正式工么
公益性岗位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当地政府为了解决生活困难的居民就业问题,由政府出资设置的公益性岗位,比如社区管理、环卫绿化等,照顾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由财政出资促进其就业,解决其生活困难。
这类岗位工资低,略高于当地最低平均工资,工作岗位也比较辛苦,就业的人员,多为年龄偏大,没有专业技能,或者老弱病残人员,公益性质突出。
还有一种公益性岗位,是指市县政府为了解决当地大学生就业问题,通过人事部门招考的零就业、一村一名大学生等,其就业的岗位,多为乡镇、街道的事业单位。通过这种方式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参照同期通过招考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由当地政府自行筹资发放,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公司调动员工岗位可以吗
不可以。只有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工作无法进行,劳动者又不接受新的工作的,用工方才能解除,否则违法。
三、司调动工作岗位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
1、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你的工作岗位,那么,公司将你调离做其他工作岗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你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岗位,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做相应调整是公司的权利,并无不当。无论你是否同意,你都得接受调整,否则,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n(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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