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刘某在某饲料公司已工作了6年,今年5月因阑尾炎复发请病假2个月。上班后公司告知他,因为这2个月他没工作,所以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他自己全部缴纳,并已从他的病假工资中扣除。无奈之下,刘某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显然,该公司以刘某病假期间没工作为由,让刘某把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他自己全部缴纳是不对的。按照相关规定,刘某请病假2个月是在规定医疗期之内,从刘某病假工资中扣除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刘某构成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重新制定了规章制度,退还了从刘某工资中扣除的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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