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倘若车祸所引发的赔偿义务被视作是某位个体所承担的个人债务,而且其配偶并未作为共同债务人,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一般来说不太会直接针对其配偶的个人财产加以处置。
然而,若车祸事件发生于夫妻合法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同时涉及到赔偿款项的产生与其共同生活或共同实施经济生产活动有所关联,抑或是其配偶在车祸事故中负有责任等各种特定状况,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将此项债务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进而可能会对其配偶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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