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划分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依据是怎样的?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二、环境侵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现代环境侵权不仅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
(二)侵害对象的广泛性。
传统侵权行为是致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个体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相对较为清晰和直接;而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因此,环境侵权的侵害对象,更为广泛而复杂。
(三)损害结果具有滞后性与放大性。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显现。环境损害之所以具有滞后性,是因为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决定的。但是,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那么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污染物就会慢慢地积蓄起来,最终损害环境,并致人、物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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