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社字[2006]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补贴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由政府、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的岗位工资补贴。
第三条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后的月工资,扣除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再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周、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以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折算的最低周、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折算办法:
1、最低周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周实际小时工作时间;
2、最低日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日实际小时工作时间。
第四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岗位补贴标准,按时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抵扣。要以书面形式记录所支付的工资项目、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数额及支付时间、领取者姓名,领取工资和岗位补贴要有本人签字。书面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后,岗位补贴审批部门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据实予以标注、签章。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1);
(二)补贴对象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还应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招(聘)用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发放表;
(四)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按月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七条岗位补贴期限应与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规定岗位补贴的审批、复核及拨付期限。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岗位补贴,不得擅自扩大岗位补贴的范围。
第九条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办法(暂行)》(新劳社字[2003]4号)同时废止。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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