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一种认购制度吗
时间:2023-05-07 19:23:05 4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一种认购制度;发起设立也是一种认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第八十条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为实收资本,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第八十四条公开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认购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购人填写认购股数、认购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其以募集资金方式认购的股份数额缴纳股款,它也是股东获取股利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买卖,价格以市场为准。股票种类包括:记名股票和未记名股票、普通股和优先股、有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单只股票和多只股票,公司债券是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筹集资金并承担一定利息和限期还本义务的证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转让时,除交付的债券外,债券背书;无记名债券转让后立即生效。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他们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和业务的决策。他们只有权要求公司按债券金额支付固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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