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时间:2023-02-25 17:53:44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医疗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医疗鉴定材料包括以下这些: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纠纷取证时要注意什么

医疗纠纷取证时要注意: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三、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

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之魂,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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