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军事产房是指在军队用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军队。即在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登记的产权是军队。一般来说,军队产房是房屋,所有权是军队房屋。所谓军交所,就是国家发给军队的宅基地,一般情况下必须一次性付清。因为土地归军队所有,地方政府无权干涉,军品证的名称只能改为军区办事处或管理处的名称,还有军区提供的房产证。
法律对军产房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军产房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的情况,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按如下原则处理军产房:
1、对分配给军人使用的军产房的处理: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则法院不会将该房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亦不会判决对非军人作价补偿。
2、对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军产房的处理:由于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通过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方式取的军产房,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
如果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产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什么是军产房和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的相关内容,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以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买卖军产房居住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说法的法律性质实质是房屋所有权的买卖,有关买卖或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管理使用军队房地产,保证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林木等。
第三条军队房地产是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合理使用,加强管理和维修,保持良好的环境,提高使用效益,以适应军队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于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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