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议决策。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未承担实际抚养职责的一方,有责任承担子女抚养所产生的经济支出。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能否在负债结清之后再行支付相关费用,可由当事人两者自行协商确定。
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那么这样的处理方式无疑是被允许和认可的。
关于债务清偿的顺序,在此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于已经届满期限的债务应位列优先清偿之列;
(2)如遇多笔债务皆已到期的情况,应当首先清偿那些对债权人缺乏保障或者担保金额最低微的债务;
(3)若多项债务在提供担保方面数额相当,则优先偿还债务负担偏重的那一笔;
(4)当各项债务的负担程度相同之际,应当依据不同债务的到期时间顺序进行偿付;
(5)最后,所有债务若在到期时间上完全相同,则按照各自比例予以对等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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