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电动二轮车闯红灯,罚款300元;
2、驾驶电动二轮车逆行,罚款300元;
3、驾驶电动二轮车走机动车道,罚款500元;
4、驾驶无牌(标识)电动二轮车冲禁令,扣车并处2000元罚款;
5、驾驶无牌(标识)电动二轮车违规载人、载物,扣车并处2000元罚款;
6、驾驶无牌(标识)超标电动二轮车,扣车并处1000元罚款;
7、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驾驶电动二轮车不戴头盔的,依法处罚。
深圳电动车规定
1、未戴头盔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罚200元,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扣车且罚款5000元。2、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只有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的电动自行车,才可以上道路行驶。3、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5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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