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2日,龙××与××地产(珠海)有限公司(下称地产公司)签订《物业求购委托协议书》,约定龙××委托地产公司作为中介方洽购位于珠海市唐家湾××路××号××花园××单位(下称该物业),委托期限由2007年2月12日至2007年5月12日。
签约当日,龙××依约向地产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元作为购买该物业的诚意金。同月15日,龙××又应地产公司的要求将订金人民币8000元转帐至地产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市吉大九洲港支行开设的××××帐户。地产公司收到龙××上述款项后,没有成功地促成龙××与卖方买卖上述物业。逾期后,龙××要求地产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但被地产公司予以拒绝。
2007年11月12日,龙××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地产公司返还上述款项及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地产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后,主动要求与龙××协商和解。2007年12月25日,龙××与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地产公司向龙××返还人民币10000元,龙××同意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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