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时间:2023-02-22 21:12:10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职工参保与缴费

1、职工参保后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费年限)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2011年度职工最低缴费基数1332元,职工最高缴费基数6662元。

3、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65元月。

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5、个人账户基金按月划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以个人本年本年度月缴费基数的2.9%划入;46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个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的3.4%划入(上述含个人缴纳部分);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3.4%划入。

6、依法破产单位,除缴足欠费的医疗保险费外,必须按本市上年度平均退休费,为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才能转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退休人员10年缴费标准28650元人。

7、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8、医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转往外地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转院,转出后3日内入住所转医院同一病种,按转出转入医疗机构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410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至200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负15%;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1%,个人自负9%;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上述各支付段的基础上增加5%。

4、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100元年,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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