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交付符合标准的房屋属于严正的违规行为,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自商品房投入使用之后,若购买者认为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依据相关法规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二次核查甄别。倘若经过严格的核查,确实证实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购买者有权选择退房;同时,对于由此给购买者带来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